西湖娱乐城- 西湖娱乐城官方网站- APP如果赵东案当初在上海审判结果会不同吗?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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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在境内境外利用不同市场的虚拟币价格差异,赚取收益。比如案例中提到的利用人民币低价购买U币,再以美元高价卖出,李某大概率获得美元,实际上,从非法经营刑事法律角度而言,李某的行为不涉及对外提供换汇或者支付服务,其行为属于一种典型的个人炒币,只是方法相对特殊,实现了人民币-虚拟币-美元的币种转换,其获利1000万元的结果,是其个人投资套利目的下的结果,而非对外提供非法经营服务的结果,这种行为即便获利金额巨大,也不能认定为具有经营性的非法经营罪行为。

  这种情况下,李某的行为性质就从单纯的个人套利转变为对非法外汇经营活动的协助,其主观明知和客观帮助行为相结合,符合共犯的构成要件。这一区分标准的明确,为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虚拟货币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提供了重要指引,既避免了对个人正常投资行为的过度刑事干预,又能有效打击以虚拟货币为工具的非法经营活动。它强调了在认定非法经营罪时,需严格把握“经营行为”的核心特征,即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具有持续性、是否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要素,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防止客观归罪。

  根据公开信息,赵东案的核心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外汇类),官方的表述是“2019年至2020年,赵某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经查,赵某等人在 2019 年 3 月至 4 月期间兑换金额达人民币 4385 万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 87 万余元。”

  特别是在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经营属性”时,需综合考量是否存在为不特定公众提供换汇服务、是否以持续获利为目的开展换汇而非个人套利业务等核心要素。倘若赵东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个人投资范畴内的高买低卖,缺乏对外经营的实质特征,那么按照“审慎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原则,认定其构成该罪的可能性会显著降低。这种司法逻辑的细化,不仅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更能避免将普通的投资套利行为不当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从而在保护金融秩序的同时,也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投资活动预留了合理空间。

  这与赵东案中官方表述的“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形成鲜明对比,胡某的行为直接体现了“经营行为”的核心特征,即面向不特定客户、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持续提供换汇服务,其业务模式具有典型的经营性和公开性,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观赵东案,若其行为确实如公开信息所描述的“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且该“国内团伙”仅为其实现个人套利的辅助力量,而非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换汇渠道,那么其行为与胡某主动招揽客户、提供跨境资金兑换服务的经营模式存在本质区别。

  这种区别的关键在于,赵东是否以“提供服务”为核心,还是以“个人套利”为目的。上海二中院的研讨结论正是通过对行为目的、服务对象、盈利模式等多维度的综合考察,来精准判断行为性质,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了“穿透式”的分析范例,避免了仅依据行为表象或涉案金额大小来简单定罪的机械司法倾向。它要求司法机关在面对虚拟货币相关案件时,必须深入剖析行为的实质,准确把握“经营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确保刑事打击的精准性与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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